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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不断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市委聚焦总目标、抓好“三件大事”、建设“六个首府”工作要求,结合市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14个方面具体措施,以发展实体经济为着力点,着力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推动全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

二、主要举措

(一)降低税费负担

1.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的26项具体措施,实施增值税减税政策,积极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实质性普惠税收支持力度,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实行即报即享、应享尽享。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落实缓缴税款政策。(责任领导:高峰;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土局、科技局等,各区县)

2.优化税收管理服务。简并纳税申报期限,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实行一年一报,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新办民营企业货物劳务税及附加推行有税申报。推进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责任领导:高峰;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工商局等)

(二)减轻社保负担

3.降低社保缴费费率。民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暂按19%执行。对已满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退职参保人员,落实企业不再缴纳9%的医疗保险费政策,划拨至个人账户的资金由社保基金承担。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按照企业发生工伤的比例确定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减少企业支出。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公路、机场建设、铁路、水运、水利、能源、施工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计算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暂按0.5%执行。(责任领导:巴哈特•何德尔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等)

4.全面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对民营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和5年内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可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参保缴费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可按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标准,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发放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对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民营企业按职业资格等级可向人社部门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资金从社保基金中列支。(责任领导:巴哈特•何德尔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各区县)

5.优化社保征收管理服务。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可与征缴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与征缴机构签定清欠计划,逐步偿还。支持单独补缴达到退休条件职工所欠费用,为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责任领导:巴哈特•何德尔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各区县)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6.降低用房成本。加快推进实体产业园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标准厂房、集中办公用房以及居住餐饮等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2019年实现企业大规模入驻,引导民营企业“退城入园”,形成规模集聚效应,降低生产成本。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对已竣工验收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按建筑面积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投资主体定额补贴,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研究制定民营企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实施分级分类价格管理,按片区对厂房、写字楼、出租屋的租金进行引导,促进租赁房屋租期和租金稳定。(责任领导:高峰、宋亚君;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房产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等,各区县)

7.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经批准利用已建成工业园区内剩余用地增加自用生产性工业厂房及相应辅助设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工业等符合规定范围的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低于法定最高年限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方式,降低民营企业获得土地的初始成本。科学制定各产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延长出让金缴纳期限。鼓励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符合规划的产业用地加快入市。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责任领导:高峰;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经信委等,各区县)

8.降低用工成本。坚持收入水平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合理调控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劳务中介代招工行为和收费标准,帮助民营企业缓解用工成本压力。加大南疆四地州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力度,扩大民营企业用工渠道。对民营企业新录用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由用人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创新开展面向中小微民营企业员工“先租后买”“以租代购”的保障性住房供应制度,对企业新录用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我市落户的员工,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责任领导:巴哈特•何德尔拜、宋亚君;牵头单位:市人社局、房产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等,各区县)

9.降低用电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电价政策,降低一般工业客户电价。支持符合条件的用电客户开展直接交易,鼓励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趸购”电政策试点。全面取消负荷控制终端、带电接火收费,进一步梳理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减免清单。规范电网环节收费政策,严厉打击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推行中小微民营企业“一站式”服务,实现快速接电。建立专业服务队伍,主动服务辖区内年售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电力客户,为客户提供精准用电分析及改进建议。(责任领导:高峰、潘秀明;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等)

10.降低物流成本。制定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实施物流分级分类补贴。支持物流中心、城市物流配送、冷链物流、跨境电子商务、甩挂运输和物流标准化建设,实行配送车辆通行制度,鼓励使用电动物流配送车。搭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行“仓配一体化”运作模式,完善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促进公路、铁路、航空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支持智能仓储建设,提升物流行业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和运转效率。实行快递领域工商登记“一照多址”,落实物流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关政策,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领导:巴哈特•何德尔拜、潘秀明、李伟;牵头单位:市商务局、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建委、国土局、财政局、工商局、邮政管理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口岸物流办等,各区县)

(四)清理涉企行政收费

11.清理取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按权限、政策和目录清单规范涉企收费。分类制定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清理涉及民营企业收费项目,除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市、区(县)两级不增设收费项目。(责任领导:高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政务服务管理局、税务局等,各区县)

12.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推广“网上中介超市”模式,大力推进中介机构市场化改革。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责任领导:高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审改办)、市财政局、工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等〕

(五)降低融资难度和成本

1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重点企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对创业创新、科技研发、转型升级、人才引进等予以支持。对本市中小微民营企业在银行首次融资贷款,金额小于500万且用于生产经营的,实行财政贴息。支持各类经济主体加大市场投资和技术研发投入力度,推动财政资金逐步由“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优化财政资金行政性分配方式,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和资金量,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充分调动区(县)对事权范围内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责任领导:高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科技局等,各区县)

14.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乌鲁木齐市基金池资本金分期提高至2亿元。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市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逐步增加到30亿元,积极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并实施较低费率。(责任领导:高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经信委、城管委、科技局等)

15.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推动优质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研究设立乌鲁木齐市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防范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责任领导:高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等,各区县)

(六)鼓励科技创新

16.加大民营企业创新激励力度。对在我市设立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企业、科研单位与境外达成科技合作并且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个项目10万元补贴性奖励,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新产品(国内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在国际领先或先进的,给予首批次销售合同额不超过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或先进的,给予首批次销售合同额不超过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增获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认定的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对规模以上民营科技企业从年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后予以补助奖励;对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予累加。(责任领导:高峰、赵黎;牵头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各区县)

17.支持民营企业科技研发。对在我市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地方联合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补助;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补助;对创新能力较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择优进行奖励。对民营科技企业组建并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创业苗圃、加速器、星创天地等创新载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领导:高峰、赵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等,各区县)

18.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的民营企业给予配套支持。对我市民营科技企业与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性奖励。扩大天使资金规模,落实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支持一批初创期、成长期的民营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壮大。用好“红山创新券”创新服务机制,依托入库科技服务机构,加大对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支持。(责任领导:赵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委、金融办等,各区县)

(七)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9.促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责任领导:高峰;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等)

20.支持民营企业打造竞争新优势。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向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转型升级。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以及现代金融、专业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旅游等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不断拓展民营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与工业、商贸流通、金融业加强合作,帮助民营企业打造竞争新优势。(责任领导:高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工商联、文化局、旅游局、农牧局、科技局等)

(八)吸引各类人才

21.优化落户政策。加快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落户政策的通知》(乌政办〔2018〕269号)各项措施,持续优化完善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落户、就业落户、投资落户、购房落户政策。(责任领导:陶红军;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招商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等,各区县)

22.优化公共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民营企业引进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政策。对民营企业人才实施职称评审政策倾斜,取消职称外语、计算机和论文等限制条件。创(领)办企业服务满1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才,可在居住地所在区(县)范围内优先享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责任领导:巴哈特•何德尔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房产局、教育局等,各区县)

23.优化职业培训。加快培养民营企业蓝领工人,优化调整现有职业培训工种,突出操作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企业提供“即培即用”的实用性人才。将重点民营企业人才需求纳入我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帮助企业吸纳集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组织企业参加全国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巡回招聘会,帮助企业解决人力资源短缺问题。(责任领导:巴哈特•何德尔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等)

(九)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4.扩大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严禁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重点围绕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每年常态化发布重点投资领域目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专科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等领域,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依法依规开展合作。(责任领导:高峰;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属相关部门,各区县)

25.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各区(县)要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责任领导:高峰;牵头单位:市诚信办、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属相关部门,各区县)

26.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抱团出海”,力争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新建一批境外产业园区,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探索境外投资跨部门审批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对外工程保险等业务。(责任领导:高峰、巴哈特•何德尔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属相关部门,各区县)

(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27.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和方式。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市、区(县)四套班子领导每年走访定点民营企业或与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交流不少于4次,并建立经常联系、随时沟通渠道。(责任领导:高峰、李伟;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商务局、统计局、税务局等,各区县)

(十一)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28.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清理偿还政府部门拖欠民营企业的各类款项,并建立“一案一策一对应”的应对处置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加大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责任领导:高峰、刘艳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建委、交通局、审计局等,各区县)

2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民营科技企业,分类给予专利资助;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民营科技企业,按奖励等次分别给予一定额度一次性奖励。针对企业重大科技成果,制定重点知识产权保护名录,为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专利交易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责任领导:刘艳东、李伟、赵黎;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科技局、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属相关部门,各区县)

30.积极消化商品房开发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回购的,在缴纳异地统建资金及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作为商品住房出售,同步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销售与商品住房预售。进一步放宽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房屋超市”,对空置时间较长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实施长期挂牌,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每月一次随来随选。对保障家庭不愿认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统一回购转为公租房使用。(责任领导:宋亚君;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等,各区县)

(十二)激发民营企业家创业热情

31.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发挥好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完善企业家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搭建企业家交流平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定期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适时表彰一批优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责任领导:刘月星、隋荣、李伟;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税务局、经信委、人社局、农牧局等,各区县)

(十三)引导民营企业落实社会责任

32.引导企业履行维护稳定责任。教育引导民营企业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参与常态化“打防管控建”各项工作,建好企业内保网,不断提高人防技防物防水平,共同做好维稳责任区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把维护稳定的责任落到实处。(责任领导:刘艳东、陶红军、李伟;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属相关部门,各区县)

(十四)规范执法行为

33.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务系统和法院对重整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重新评估重整企业历史不良信用记录,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健康发展。(责任领导:高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各区县)

3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维权难”问题,充分利用“12345市长专线”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受理企业诉求,由市城管部门负责转办,市政务服务部门督促落实,做到简单事项当即回复,复杂问题48小时内回复,特殊事项5个工作日内答复。(责任领导:谢少迪、宋亚君;牵头单位:市城管委、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属相关部门,各区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和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建立完善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形成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要积极培育各类民营市场主体,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良好局面。

(二)狠抓政策落实。建立完善民营经济政策的咨询论证、发布公开、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持续开展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清理、金融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培育和提升、优化民间投资环境、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等工作,确保政策不棚架、不变形。全面梳理、认真研究民营企业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实行台账管理、限时反馈和办结销号,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各区(县)、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力的区(县)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进行追责问责,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